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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经济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湖北省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并给予高限处罚;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治。

  3、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

  4、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各地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26号),积极做好工业园区的规划环评工作。对未完成规划环评的,从2007年7月起,省环保局将不再受理未启动规划环评工作的开发区、工业园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禁各地越权审批。对按照规划环评要求,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入网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

  (三)开展重点行业整治

  1、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铅矿开采企业,一律责令停止生产。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治。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治。四是对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2、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立即彻底淘汰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一律做到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对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二是对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化学草浆生产情况进行调查,督促各地制定淘汰计划和措施,年底淘汰到位。三是摸清2万吨/年以下废纸造纸企业基本情况,按照《决定》的要求提出整改方案。四是对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现有的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为下一步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促进造纸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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