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清理整顿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
(一)继续整治饮用水源污染隐患
在2006年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深入做好如下工作:
1、按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科学划分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
2、向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污水的排污口,尚未彻底关闭的,要立即予以拆除;还存在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的,要立即予以取缔;保护区内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堆放场及畜禽养殖场清除不彻底的,要组织人力物力进行集中整治。
3、严格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实施集中整治。
4、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的要求,重点对长江、汉江、清江、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梁子湖、洪湖等重点区域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
5、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继续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
1、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对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执法规定,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或者以要求环保部门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排污费征收主体,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违反
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擅自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标准,减少环境保护准入条件,下放环境保护事项审批权限;对环保部门、监察机关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和指标等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整顿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