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文化厅、湖北省文物局关于转发环保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鄂环发[2007]16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建设局、文化局、文物局: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环发[2007]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贯彻《通知》精神。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对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影响和危害,充分认识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涉及各类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等活动中,应积极倡导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理念,依法加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的保护和监督管理,避免造成自然资源过渡消耗和生态破坏。
二、依法加强监管。在自然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小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严格限制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文艺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必须要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可能造成不利环境影响的各类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等活动,影视制作和演出举办单位要依照《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利环境影响的措施。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为准予摄制许可、备案和批准演出的依据。
三、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现场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保护措施。对未经许可,擅自在上述敏感区域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制止,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对造成破坏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