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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大型电力企业建立环境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一、建立环境监督员制度的企业

  湖北汉新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长源汉川第一发电有限公司、湖北襄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华电襄樊发电有限公司、湖北华电青山热电有限公司、湖北华能苏家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热电厂、国电长源荆门发电公司、国电荆门江山发电有限公司、湖北鄂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湖北华电黄石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十五家单位。

  二、制度内容

  (一)建立环境监督员制度的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明确企业内部的环境管理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企业与环保部门沟通制度。

  (二)企业按照以下条件设置1名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企业环境管理总监和至少2名企业环境监督员并向省环保局登记、报告。

  1.企业环境管理总监条件:须为企业厂长,或由企业厂长指派的全面负责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的副厂长;熟悉环境管理工作。

  2.企业环境监督员条件:须为负责环境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具有环境污染控制技术性、专门性知识与技能;有负责企业环境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验。

  3.企业所在地环保局选派1人作为外派环境监督员,参与企业环境监督工作。

  (三)企业环境管理总监、企业环境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1.参与制定企业的环保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2.定期、不定期检查企业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

  3.定期、不定期检查自行监测排污口、厂界噪声,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浓度;

  4.协助编制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三同时”计划,并予以监督实施;

  5.负责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报告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接受环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6.协助企业的清洁生产、节能节水等工作;

  7.负责组织编写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对企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及时向环保局报告,并进行处理;

  8.负责组织对公司员工环境保护知识培训。

  (四)建立企业环境监督信息月报制度。每月十日前向省环保局、电监会华中监管局和当地环保局呈送上月企业环境监督员信息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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