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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大型电力企业建立环境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大型电力企业建立环境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鄂环发[2007]18号)


武汉市环保局、黄石市环保局、襄樊市环保局、孝感市环保局、荆门市环保局、鄂州市环保局、咸宁市环保局,各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电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5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环境保护局、电监会华中监管局决定在湖北汉新发电有限公司等15家电力企业建立环境监督员制度。现将《湖北省大型电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具体行动,有利于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制和机制,增强企业自主守法意识,发挥企业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主观能动作用,实现企业对自身环境行为负责的目标,推动环保工作的深入发展。

  各市环保局要把建立企业环境保护员制度当做一件大事来抓紧抓好,要选派得力的同志参与工作,熟悉情况,现场指导,并与企业建立良好顺畅的工作关系。

  各企业要在当地环保局的指导下按照《湖北省大型电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内容及实施步骤,成立机构,确定专人,确保试点工作有序顺利进行。

  各企业应于2007年7月15日前建立完整的工作体系,7月18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和确定的企业环境管理总监和监督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省环境保护局、电监会华中监管局和当地环保局。

  联 系 人:省环境监察总队 郭予峰

  联系电话:(027)87167140  传真:(027)87652665

  E-mail:gyf@hbepb.gov.cn

  联 系 人:电监会华中监管局 周凌

  联系电话:(027)86765906  传真:(027)86765906

  E-mail:zhouling@seyc.gov.cn

  附件:湖北省大型电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施方案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湖北省大型电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强化企业和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的“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的精神,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电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促进电力企业规范内部环境监督机制,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和自觉守法意识,强化与环保部门的工作关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大型电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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