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市区一二类街路和重点区域的通告》等5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哈政发法字[2008]6号)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洪纪念塔周边地区拆迁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3〕14号)
为加快防洪纪念塔周边地区改造,改善沿江地区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防洪纪念塔周边地区拆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
(一) 防洪纪念塔以西地区,东起中央大街,西至空调机厂西侧围墙,南起友谊路,北至防洪通道;
(二) 防洪纪念塔以东地区,东起尚志胡同,西至防洪纪念塔广场,南起防洪胡同,北至防洪通道。
二、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按照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拆迁公告确定的拆迁期限完成搬迁。
三、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按照规定予以补偿。对空调机厂的补偿另行确定。
在拆迁范围内租赁的房屋,由被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负责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四、对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及其附属物,应当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五、折迁范围内涉及需要拆除或者改造的广告、牌匾、围栏、围墙和地上、地下管线等设施,由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划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者改造,不予补偿。
六、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服从市人民政府决定,顾全大局,积极搬迁;被拆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做好搬迁工作,确保拆迁工作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