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将贯彻执行《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坚持查人查事相结合,对挂牌督办环境违法问题未落实的,要追究督办责任人行政责任;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行政责任。要通过对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责任追究,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纠正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
(五)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
各地要将专项行动列入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广泛发动、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六)建立动态报告制度
各市(州)每周要向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的困难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
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信息填报要求由省环保局另行发文通知。
(七)探索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长效机制
要建立健全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建立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相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健全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宣传报道方案和阶段情况在6月20日前报送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