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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湖北省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对已被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要定期复查,发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刑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有关企业设立登记的审查工作,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法不依、违反规定颁发营业执照的,要严肃查处。

  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要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化涉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安全保障条件差,可能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涉危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实施停产整治;对6月底整改不合格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依法关闭;要加强源头管理,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三同时”。

  电力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电力监管职能,监督供电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要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部署,清理优惠电价,落实差别电价政策,限制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发展。

  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通报,按照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三)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针对2005年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未落实、威胁饮用水源安全、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存在的突出环境违法问题分阶段分批次挂牌督办。

  地方各级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挂牌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并报上一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市(州)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专项行动的指导,要对基层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曝光典型违法违纪案件,推动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四)落实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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