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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湖北省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对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对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故意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的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

  (四)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地要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以阮成发副省长为组长,省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监局和华中电监局等八个部门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在省环保局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协调及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

  (二)强化部门联合执法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协商,联合办案,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部署,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核准和审批;制定并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重点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和饮水不安全的问题。

  监察机关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其它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对挂牌督办问题迟迟不能落实到位的,要下达《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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