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明确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对于未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的,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明确划定集中式和非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同时向社会公布。
2、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各级环保部门应对同级人民政府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应向社会公布,并上报上一级环保部门。
3、对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禁止向一级保护区水域排放污水,拆除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取缔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清除区内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堆放场及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4、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要在环境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源,建立工业污染源档案和定期巡查制度。重点整治长江、汉江等重点流域及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区域沿岸工业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固体危险废物未安全处置的,要责令限期完成无害化处置。
5、加强对化工企业安全环境应急预案落实的监督管理。检查化工企业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这些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要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6、对饮用水源地集中整治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20万人口以上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由省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县(市)城区居民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由市(州)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乡镇居民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由县(市)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
(三)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
1、清理各地出台有违环保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