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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的通知(2006修订)


  (五)关于湖北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检查验收组织问题

  本项工作由省政府组织,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省政府考核验收组成员单位为: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环保局。拟请省人大环资委、省委组织部派员参加检查。

  (六)关于考核、验收时间问题

  本考核以年度为周期,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2月以前各市自查,按规定格式填报,经市长签字后报省环保局。3月以前,省政府组织复查,审核上报材料,汇审考评结果,由省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四、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评分细则

  为贯彻落实汉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准确把握评分标准,依据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05]46号)文,对每项指标评分标准细化如下:

  (一)贯彻落实《环保法》和《条例》

  本项工作分值10分。政府重要工作;5分,以向地方人大报告为依据,查正式报告,凡无正式报告的扣5分;每年研究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3分,查会议纪要,无纪要的扣3分;县、市政府各部门依据《条例》提供各自职能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监管报告的,获2分,无的,扣2分。

  (二)严格遵守《条例》,依法环保行政

  本项考核指标分值5分。不出台与环保政策相悖的土政策。凡出台所谓环保“安静”日的,或以“口头”方式打招呼,干扰环保部门依法环保行政的每出现一例扣5分。地级市辖的市县出台的“土”政策,由地级市政府负责人负责。对已有的土政策,必须限期撤除,凡不撤除的以环保不作为,依据相关要求追究责任。

  (三)执行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加强城市生活污染治理项目的建设;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取缔关停“十五小”企业。3项目各5分,分值15分。凡列入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城市生活污染治理项目,2006至2010年城市生活污染治理工作分,每年为5分。2010年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达不到的扣10分。 “十五小”企业未彻底取缔关停的或死灰复燃的,扣5分,直至本项15分扣完。降低污染物总量排放和能耗每年分别大于2%和5%,得5分。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行清洁生产,生态农业,抓好循环经济,减少工业废水排放。成绩显著的得满分。通过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名命,获省和国家相关行业部门奖的,视为突出,获奖的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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