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环保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问题
实施总量控制是实施环保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考核重点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固体废物。各市要依据省下达污染物排放总量,采取工程措施和加强监督管理使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要求;到2010年,汉江干流市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达标率达到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以2005年城市(县城中心城区)人口用水量的废水排放系数作为基数。
(二)加强《湖北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抓重点污染源整治,强化产业结构调整
依据南水北调工程和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要求,省环保局编制了《湖北省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各市应依据规划要求,加强城市生活污染治理,应依据国家要求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加大工业污染整治力度,重点整治造纸、化工、医疗和黄姜加工等行业污染整治。要强调治理与发展相结合,依据国家产业政策,重视废纸等资源的再利用问题。
(三)关于湖北省汉江流域地域界定和考核市县范围的问题
湖北省汉江流域的地域界定:十堰市、襄樊市、荆门市、天门市、仙桃市、潜江市全部地域;孝感市的汉川市全部和应城市中心城区和长江镇;武汉市划定地域为蔡甸、汉阳汉江沿江地区,硚口区和东西湖区全部。考核市县范围为:十堰市和汉江中下游干流市县的丹江口市、襄樊市、老河口市、谷城县、宜城市、荆门市、钟祥市、沙洋县、天门市、仙桃市、潜江市、汉川市和武汉市等14个市县。
(四)关于环保依法行政和贯彻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问题
目前,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工作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环境依法行政突出的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部分领导干部环保意识和公众参与水平有待增加。各级政府应严格环保执法,强化公民的环保法制意识,强化依法治政。对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严肃查处。对不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评价法批建项目的,或以“口头”方式打招呼和相关部门出台环保“安静”日,出台各种不利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环保行政的各种地方制度均视为干扰环保行政行为,造成危害并引发的社会不稳定事件的,应追究政府主要领导人环保不作为责任。依据《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
七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经贸、交通、水利、卫生、城建、农业、林业、渔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提供汉江水污染防治监管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