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的通知
(鄂环发[2006]22号)
湖北省汉江流域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好《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鄂环办发[2005]46号)文精神,我局编制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于2005年9月20日以
鄂环发[2005]63号已印发各地。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9号)关于
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对《考核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请认真贯彻实施。省环保局鄂环发[2005]63号文废止。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细则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05)46号],本项工作由省政府组织,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为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依据《湖北省江汉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湖北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国发〔2005〕39号文)为指导,以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湖北以及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总揽湖北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以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经济,保护水环境的最终目标是为人这一目的作为本流域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责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保护与开发相匹配,眼前利益兼顾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为北方调水保护好湖北的母亲河,为我省经济、社会与环境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做好湖北及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二、开展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应遵循的原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国发〔2005〕39号)和《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党的十六大以来的一系列环保方针政策,本项考核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坚持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互惠共赢,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原则;坚持环保靠政府,保护与治理人人动手,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的原则;坚持科学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