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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鄂环发[2006]2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全省社会经济的科学、持续、健康发展,是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经研究,现就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抓住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历史机遇,把环境保护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体现。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突出重点,依法监管,务求水源保护工作取得实效;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成立专班,尽快完成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水环境功能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划定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地应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湖北省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级别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34号)的要求,集中力量,精心安排,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乡镇一级以上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并将划定方案报省环保局。我局将分批对各地上报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汇总各地划定方案上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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