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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细则》指标说明及其目标考核责任分解表的通知(2006修订)


  5.3环境监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3分)。确保环保专项资金投入,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少于当年财政收入1‰的专项资金用于环境监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机构的执法装备和监测设备达到国家、省规定标准,得(2分);未达到标准的扣1分。

  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机构的执法装备和监测设备按国家环保总局环发[1999]141号、环发[2006]185号文和省环保局鄂发[2003]90号文的要求进行核查。

  6、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与环保措施(20分)

  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加强工业污染源的监控;实现工业污染源排污口的标准化,工业废水处埋达标率大于90%;加大城市污水治理,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达标率达到年度目标:2006年中小城市20%,武汉市40%;2007年中小城市40%,武汉市50%;2008年中小城市60%,武汉市70%;2010年中小城市70%,武汉市7O%以上。

  6.1当年建设项目“环评”和竣工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100%(5分)。

  6.1.1每发现1个建设项目未依法执行“环评”或“三同时”制度的,扣1分,直至扣完;每发现1个建设项目未依法执行“环评”(或“三同时”)制度,但被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了建设(或生产),并补办了“环评”审批(或处予了罚款)的,扣0.2分。

  6.2加强工业污染源的监控,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大于90%(7分)。

  6.2.1全面完成工业污染源治理(3分)。凡有未实现达标排放的排污工业企业,政府必须依法做出限期治理,实现达标排放的决定,排污工业企业完成污染治理,得3分;排污工业企业未完成污染治理,政府依法做出停产治理的决定并落实的,得2分;政府未依法做出停产治理的决定,不得分。

  6.2.2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实现达标排放(1分)。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80%以上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全部完成污染治理并实现达标排放,得2分;未完成或未达到按比例扣分。

  6.2.3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3分)。所有完成污染治理的工业排污企业,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得2分;被上级环保部门查处1次未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扣0.5分,直至扣完;占排污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65%以上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全部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得1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6.3加大城市污水治理力度(8分)。

  6.3.1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年度目标(6分)。计分公式:6X/年度目标,式中X为当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注:对达不到要求,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的得1分;已立项、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得2分;正在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得5分。

  6.3.2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2分)。政府按国家、省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并达到标准的(0.80元/吨水),得2分;未达到标准的,得1.5分,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不得分。

  7、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10分)

  落实省下达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计划,将本地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放源,并控制在省下达的控制目标内。

  7.1实施排污许可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落实省下达的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计划,将本地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放源(2分),未分解落实不得分。

  7.2完成占全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80%以上的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发放,并完成排放水污染物削减任务(3分),未达到按比例扣分。

  7.3按照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削减计划,4类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别控制在省下达的控制目标内的(5分),未达到按比例扣分。

  8、水环境质量改善与达标(15分)

  8.1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等地表水质达标率100%(10分)。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等地表水质按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标准达到100%的,得10分;地表水质达标率未达到100%的,按实际达标率+改善率计分:计分公式:(10×X2/100)+10(1-X2/100)×(X2-X1)/X2,式中,X2为当年年平均地表水质达标率;X1为上一年年平均地表水质达标率。

  水质不达标的,如果河流横贯穿越本地行政辖区,则出境断面水质和入境断面水质相同(按计分公式计分);如果出境断面水质劣于入境断面水质,则每有1项水质监测项目超标,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如果河流未横贯穿越本行政辖区,则每有1项水质监测项目超标,扣1分,直到扣完为止。

  河流水质状况以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水质监测和核定的结果为准进行评定。

  8.2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5分)。计分公式:5(X-80)/20,式中X为年平均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责任分解表

指标项

指标名称

分值

责任部门

备注

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落实《条例》

10分

政府主要负责人7分

发改委3分

 

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条例》,严格环保依法行政

10分

政府主要负责人5分

环保部门5分

 

认真执行规划,保证

环保资金投入

10分

发改委3分,

经委2分,

环保部门5分

 

重视解决群众关心

的环境重大问题

15分

政府主要领导5分

环保部门10分

 

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10分

政府编办2分

财政部门5分

环保部门3分

 

认真落实水污

染防治措施

20分

环保部门12分

建设部门6分

政府2分

 

实施水污染排放

总量控制

10分

环保部门10分

 

水环境质量改善达标

15分

政府10分

环保部门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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