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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鄂环发[2005]8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微生物菌剂(以下简称“微生物菌剂”)的安全应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2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通知精神,认真履行好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现就审核办理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证明和加强进口微生物菌剂应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做好微生物菌剂进出口安全评价工作。

  微生物菌剂的进出口单位和个人在向省环保局申请办理安全评价意见时,必须按照《通知》第三、四条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申请材料。省环保局收到进出口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和相关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专家意见决定是否出具安全评价意见。

  二、切实加强对进口微生物菌剂应用的监督检查。

  进口微生物菌剂的单位和个人在应用前,必须如实填写《湖北省进口微生物菌剂应用申报表》(见附件2),报省环保局备案; 各级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联合对进口微生物菌剂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抽查,应用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配合。检查中如发现进口微生物菌剂的应用对应用地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存在风险或造成危害时,应责令停止应用,妥善保管剩余进口微生物菌剂,并迅速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相关情况;应用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应用单位应及时对应用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报省环保局备案。

  附件:1、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2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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