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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名单发布之前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已将其审核计划和实施方案报我局备案,且能在审核计划制定后一年之内完成审核并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要求接受评审验收的,经企业申请,可视为自愿审核,暂不在当年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中公布。

  请各地将本地“十一五”期间的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计划及2006年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在2006年6月30日前报省环保局。

  三、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指导、督促。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发布后,企业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企业,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提交审核报告;配合省环保局组织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结果进行评审验收或者按照省环保局的委托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结果进行评审验收;督促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四、审核结果的公布。我局将根据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验收情况,发布已公布名单的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

  五、培育技术服务体系。为了给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供技术支持,便于企业选择清洁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我局将根据清洁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按照《规定》第八条所确定的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服务的中介机构应符合的基本条件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推荐为我省清洁生产审核技术依托单位,并将名单公布。

  为满足《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对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培训的要求,我局将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培训工作。

  请各地积极组织好本地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机构的推荐工作,根据本地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培训需求,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各地推荐的技术服务机构和需要培训的人员名单请在2006年6月30日前报省环保局。

  六、为便于联系,请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收到通知后,及时确定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领导和联系人各一名报省环保局,并附上联系地址、电话、手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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