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鄂环发[2006]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落实《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推行计划。清洁生产审核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主要手段,《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将“实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措施之一。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审议并原则通过的《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主要目标和措施》要求“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各地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按照管理权限和《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初选名单的调查、筛选、确定和清洁生产审核的指导、监督、服务工作;制定“十一五”期间本地的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计划,确定年度重点审核行业和重点企业,分期分批完成重点污染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
二、积极做好应实施审核企业名单初选和上报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部门每年应将本地清洁生产审核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需要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报省环保局。其中第一类重点企业初选名单按照《规定》第四条确定后,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或有毒有害原辅料进货凭证、分析报告,于每年6月30日前报省环保局,为省环保局核定和发布下一年我省第一类重点审核企业名单作准备。第二类重点企业名单按照《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05〕282号),由各地环保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当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有毒有害原材料使用量、排放量、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分期分批提出本地应实施强制性审核企业初选名单,于每年6月30日前报省环保局和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