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的通知
(鄂环发[2006]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2005年是国务院颁布实施《
信访条例》的第一年,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信访条例》,信访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全力维护了社会稳定,信访工作的作用不断得到突现。但是,我省环境信访工作离省委、省政府及国家环保总局的工作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个别地方环保部门对环境信访工作重视不够,信访工作的人员、经费、接待场地、基本设施落实还没有到位;我省2005下半年的群众来信来访量有较大增加,赴省、赴京情况有所增加。为切实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赴省、赴京上访问题,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的通知》(环发[2005]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环境信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确保环境信访组织领导到位
各地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环境信访工作的领导,实行局长负责制,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清理和排查本地重复、越级赴省、赴京上访的老户以及群众多次反映一直迟迟没有解决的问题及存在的原因,根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信访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统一部署,合理安排,组织专门力量,明确重点,逐一处理。
二、建立健全局领导接待日制度
尽快建立健全局领导直接参与的群众来访接待日工作制度,落实信访接待室,根据《
信访条例》,修订已有信访工作制度,并悬挂上墙;领导接待日要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开接访地点和时间,要避开法定节假日。
三、明确任务,责任到人
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办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任务,职责到人,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好群众重复上访特别是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把群众稳定在当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严格按照《
信访条例》的规定,在期限内给群众书面答复;对于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能的投诉应正确引导,向有关部门反映;不得以各种借口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和矛盾推往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