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鄂环发[2006]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贯彻落实《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05〕77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依照该通知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联合组织专班,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环办函〔2005〕773号文中确定的检查重点,对辖区内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二、请各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在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的联合检查基础上,汇总分析形成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报告,并于2006年1月3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环保局和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