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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全方面、多角度宣传《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宣传《暂行规定》工作应该作为当前环保宣教工作的重要任务,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联合监察等有关部门,面向社会,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通过专题讲座、研讨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暂行规定》,使社会各界及时知晓发布实施《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了解其主要精神,为推动《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确实落实好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要使所有依法具有环境管理职权的部门、单位,包括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并正确理解《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自觉带头学法、知法、守法;要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暂行规定》的基本内容,并以此为武器,为人人关心环境执法、监督环境执法、检举环境违法违纪行为、推动严格执法打下群众基础。

  四、重点加强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

  要以《暂行规定》发布施行为契机,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查处一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典型案件,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社会曝光,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环境监管人员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充分发挥《暂行规定》的威慑作用,树立《暂行规定》的权威。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联合监察部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监察部的联合部署,严肃查处环境保护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结合环境执法实际,及时开展警示教育。一是要重点查处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质量不负责任的地方政府和行政领导。二是要严厉惩处环境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三是要查处影响环境质量、屡查屡犯的违法排污的企业。要精选一批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以案普法,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总结经验,利用身边的事,教育周边的人,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教育和指导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善于利用法律武器克服不当干预。

  五、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切实抓好《暂行规定》的组织实施。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继续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的环保专项行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政策、措施拒不纠正的,在处理环境违法案件时瞒案不报、压案不办、处理不力的以及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以及企业违法排污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论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部门、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在环保专项行动中抓好《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从而为消除环境隐患、保障环境安全打下基础。一是要重点查处未通过“环评”就开工建设、不按“环评”审批要求建设以及环保设施未同时投产的项目及相关责任人,查处行政审批准入不规范,评价不规范,收费不规范的行为。二是要尽快组织实施环保专项行动,开展石化、化工污染企业的排查,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整改要求,要认真吸取松花江污染事故的教训,对排查的企业要排出整改时间表,提出工作要求,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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