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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环保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全面推行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

  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环境保护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三定”方案等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权。将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落实到环境保护部门内部的具体执法机构和各执法岗位;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不同的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确定执法责任,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环境保护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岗位的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根据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环境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对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环境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要建立环境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环境执法部门和有关环境执法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六)完善监督制度和机制,加强对环境行政行为的监督

  建立内部与外部相结合,多种监督手段综合运用的监督机制。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通过健全内部的法制工作机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主体内部的自我监督;通过实施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和重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环境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强化环境保护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通过实施案件移送制度、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制度、国家赔偿制度,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通过实施人大政协提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和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通过实施重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公示和听证制度、环境信访制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实施重大环境情况通报制度、环境质量公报制度、空气质量日报制度、重要河流断面水质报告制度以及其他重要环境信息公告制度,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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