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初步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环境保护决策机制和制度体系。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环境信息要做到全面、准确、及时、权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依法参与环境保护决策;环境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3.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得到全面实施,环境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环境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4.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得到实行,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得到规范。
5.环境保护部门所履行的行政权力与所承担的责任紧密挂钩,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并加以落实。环境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层级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6.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环境管理。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环境法制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认真总结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落实情况,逐步健全我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标准,配合省人大做好《湖北省辐射环境管理条例》的审议和颁布实施后的贯彻等工作。着手调研并起草《湖北省污染物排放口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固体废物处理管理办法》,并对我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
在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 遵守环境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环境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按照法定的程序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召开立法听证会、座谈会或者在本局网站和有关报刊上公布环境立法草案,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说明制度,不断完善立法工作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听取专家、第一线环境管理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促进环境立法质量的提高。
(二)完善环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
完善环境行政决策程序。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环境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环境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决策事项涉及其他单位的,必须事先协调沟通、听取意见、充分协商;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必须以公示、听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群众意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法计划及送审稿、环境标准制订稿、环境管理政策和重大措施、环境保护规划、投资预算安排、重要项目审批等重大决策及重要事项,应当依职权由本级环保部门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