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全面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鄂环发[2006]1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近来,全国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排污企业因不按规定明示的排污口排污、私设排污管线、暗埋管线偷排等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2006年1月17日,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
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环发〔2006〕9号)中,对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加强对排污口的管理,现就我省全面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工作。规范的排污口是环保部门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和监测取样的基础,是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是排污单位接受公众监督的窗口。规范的排污口有利于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有利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各地要对辖区内工业污染源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有污水排污口、废气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或堆放场、固定噪声排放源不规范的,立即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对私设排污管线暗排的排污单位,要责令其拆除或封堵私设的排口,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或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明确目标和任务,有组织地实施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全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由省环境监察总队统一监督实施,各地应明确环境监察机构在此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环境监察人员负责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监督、验收和建档等工作。
凡2002年后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由负责项目审批环保部门下属的环境监察机构监督实施;其它项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环保部门下属的环境监察机构监督实施。
三、严格把关,规范实施。各级环保部门必须督促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标志牌,排污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规范化排污口相关设施包括计量装置、自动监控装置、标志牌等,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