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在日常环境监管和专项核查工作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应实施审核的重点企业总数、企业名单及名单内各企业主要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情况(第一类)、排污量占本地总量的比重,或使用、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第二类)。
(二)根据各地企业环境污染状况确定年度重点审核行业和重点企业。其中各地计划每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第一类重点企业数量不应少于本行政区内应实施审核企业数的10%,第二类应实施审核的重点企业数不应少于相应类别应实施审核企业总数的5%。各地根据上述比例要求确定“十一五”期间年度重点审核行业和重点企业,并从污染重的企业开始,从我省重点流域、区域的重点企业开始。
(三)明确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三、与现行环境管理制度结合,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将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与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协调起来,综合运用。各地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依据,对未实施清洁生产企业排污总量的核定应比较同类型已实施清洁生产企业进行。对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在限期治理中引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产生的污染防治方案,达到治理要求。
四、为了培育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体系,给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供技术支持,便于企业选择清洁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我局组织制定了《湖北省清洁生产审核技术依托单位推荐程序(试行)》,开展我省清洁生产审核技术依托单位考核、推荐工作。有关考核推荐的具体要求可在湖北环境保护网(www.hbepb.gov.cn)科技标准栏目清洁生产子栏目下载。各地可将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向我局推荐。
五、落实促进清洁生产审核的有关措施。根据《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03]100号),对于符合《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在排污费的使用上应优先予以安排。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6]18号),对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而未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制定投资计划、安排企业发展基金时不予考虑,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中对其申请的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