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督促全省环保机关加强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实施单位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工作; 认真受理和解决涉及行政许可的有关投诉。对在实施行政许可后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监督检查的方法及步骤
监督检查采取单位自查和监督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检查的方法: 一是建立
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听取对贯彻执行
行政许可法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汇报;二是查看制定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建设情况;三是抽查行政许可办理事项文书案卷;四是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办理现场进行明查暗访;五是通过受理投诉和明察暗访,严肃查处行政许可中利用审批权力谋取私利 , 以及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案件;六是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通报;七是收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与评价,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检查分自查自纠、检查测评、整改落实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时间定于9月1日至15日各级环保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本机关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自我清理、自我检查、自我纠正。
第二阶段:检查测评。时间定于 9 月30日前由省局监察室组织人员采取抽查和暗访的办法,对重点部门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组织群众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贯彻执行
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测评。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时间定于 10 月15日前,主要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认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进行查处;对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责令改进。各市州环保部门、省环保局各处室及有关直属单位要在10月20日以前就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贯彻执行情况向省局监察室提交专题材料。省局监察室将在汇总各市州、直各部门情况的基础上,向省监察厅作专题汇报, 并对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