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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省环保局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1、督促各级环保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 ( 省政府令第 268号)的规定,对行政许可项目作出处理。对没有纳入《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停止实施,不得再行审批; 对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及时交给有关地方和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管理。要严格规范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许可事项,不得以 ^ 备案 ^ 名义变相审批。

  2、督促有关部门和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全面清理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文件。对已经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依据文件;对越权设立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 要予以纠正。所有依据文件都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3、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实施行政许可的,要予以纠正;督促行政许可实施单位依法认真履行职责。

  4、严肃纠正和处理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有无以下违纪违法行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3)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5)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时,未依法说明理由;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13)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发生上述行为的,要责令改正;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严肃行政纪律,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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