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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的通知
(鄂环发[2005]6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现将《湖北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为加强部门联动,整合执法资源,及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监督等有关规定,制定我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一、各级环保部门在执法中发现或经调查,认定有关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一)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产品或设备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向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移送;

  (二)凡是因环境违法问题被政府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向工商部门移送,有供电设施的向电力部门移送;

  (三)凡违反《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鄂监发[2002]2号文)等有关规定的,向监察部门移送;

  (四)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向司法部门移送;

  (五)有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

  二、各级计划、经济、监察、工商、司法、安全监管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案件,需要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由环保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送环保部门。对不及时移送案件或者对接受和移送案件没有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部门要追究相关部门行政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移送环保案件时要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其材料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本单位有关领导或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三)案件调查报告;(四)有关证据材料;(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处理的案件,应按照职责依法进行处理,并在作出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发出书面移送函,并将有关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在收到移送函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处理建议,并书面通知移送部门。受理的移送案件在形成查处结果后的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原移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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