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开展2005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鄂环发[2005]7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
2005年是实施环境保护“十五” 计划和执行“十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最后一年,做好2005年环境统计工作,尤其准确统计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既反映“十五”环保 计划完成情况,又是制定“十一五”环保计划的基础。根据全国环境统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2005年度环境统计年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5年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仍沿用2004年的环境统计制度,报表内容基本不变,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氮氧化物排放量的试统计(环年基六表)和火电厂装机容量等基础数据采集附表(环年基1附表)。
二、重点城市快报直报国家环保总局时,一并报省环保局,上报时间为2006年1月20日前。
三、“三表合一”试点更名为“统一采集和核定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污数据”试点,各试点城市要认真组织,做好衔接和总结工作。
四、各级环保部门和机关各处室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核查力度,认真把握当地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各行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实事求是地做好本年度环境统计工作。
五、各级环保部门和局机关有关处室要加强对环境统计数据进行科学分析、评估,提高统计数据的应用效率。各地在上报数据的同时必须有年报编报说明、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总结等,充分反映统计范围、企业名单的增减情况、主要统计指标排放量增减原因、排放系数、逻辑校验错误解释以及遇到的问题进行说明等。尤其是排污较大的重点行业的发展情况、治理水平,与污染源的例行监测结果对应,科学评估,使环境统计数据为经济社会发展、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六、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环境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要严肃报表制度纪律,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填报,具体要求见后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
附件:1.关于2005年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