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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开展全省环保系统“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开展全省环保系统“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
(鄂环发[2005]4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

  2005年是“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为了深入推进、切实抓好“四五”普法验收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部署和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要求以及我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鄂环办综[2001]49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环保系统开展以地方为主的“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为避免重复检查验收,我局不再安排统一的检查和表彰。各地环保部门在其辖区范围内,按照当地“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总体部署开展各项工作,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书面报告我局。现将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的基本要求

  各地环保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和当地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部署,认真进行总结验收。通过检查验收工作,总结经验,发现典型,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环保部门要把“四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与环保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要结合检查验收,认真回顾当地“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检查验收的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和发现典型,为“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启动做好准备。

  二、检查验收的方法

  检查验收工作采取“自查、总结、表彰”的方法,具体方法可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审阅档案、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组织测评等多种方式。

  1、自查。各地环保部门要根据我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要求,认真检查当地落实普法规划的情况,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2、总结。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地环保部门要根据当地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要求进行总结和表彰。

  3、报告。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在向当地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送总结验收报告的同时,抄报我局。

  三、检查验收的时间安排

  “四五”普法检查验收的实施工作从2005年7月份开始,11月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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