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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湖北省2005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湖北省2005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鄂环发[2005]4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2005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对照考核标准,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湖北省2005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二○○五年八月二日

  附件:
湖北省2005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2005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71号)精神,推动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依据《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特制定我省2005年度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指标

  内容主要围绕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四个方面,考核检查各市(州)人民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考核内容共设有18项考核指标,每项指标均设置不同的分值和考核标准(见附表)。

  二、考核依据

  考核依据主要有四个方面:

  1、各地按要求报送的文件、报告和专项行动进展信息报表、图片及音像带等资料。

  2、省环保局等省直七部门通过督察、检查、暗查工作掌握的情况。

  3、电视、报纸、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

  4、群众投诉反映的情况。

  三、考核程序

  1、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进行自我测评,并附考核依据所必须的材料,于2005年11月15日前报全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保局环境监察总队)。

  2、全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报送的资料及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各市(州)2005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按照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核验、评分,并将评分结果如实反馈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全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评分结果进行审议,确定前5名,作为2005年全省环保专项行动通报表彰的依据。

  4、考核结果将作为全省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1、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办法,制订本辖区内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进行考核,并采取得力措施,逐条逐项抓好落实。

  2、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考核自评工作,客观反映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严禁弄虚作假。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通报批评。

  附表:
  湖北省2005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

项 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 分 细 则

考核依据

组织领导(35分)

1、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机构

4

组建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得4分,未成立不得分,政府主管领导未担任组长扣2分。

阶段性工作

报告及有关文件

2、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3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7月31日前上报得3分,未制定不得此分,未按时上报扣1分。

正式文件

3、专项行动宣传报道情况

3

制定环保专项行动宣传计划并于7月31日前上报得2分,未制定不得此分,未按时上报扣1分;在主要新闻媒体上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得1分,否则不得此分。

正式文件及

相关资料

4、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情况

3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得1分,否则不得此分;召开联席会议,形成会议记要得2分,否则不得此分。

正式文件、会议纪要及相关资料

5、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3

8月底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得3分,未建立不得分。

正式文件

6、制定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3

10月以前发布得3分,未发布不得分。

正式文件

7、上报阶段性工作报告

6

按照鄂政办发[2005]71号文要求,按时上报五个阶段工作报告得6分,每缺一个阶段扣2分;未按时上报每一次扣1分。

正式文件

8、上报工作简报

5

专项行动工作简报每周一期,总数不少于20期得5分,每缺一期扣0.5分。

简报(同时上报电子邮件)

9、上报各类检查信息情况

5

按照信息调度通知要求,每缺一大项内容扣2分,未按时上报扣1分。

按照在信息调度系统上的上报情况

案件督办

(25分)

10、市(州)级挂牌督办案件情况

10

挂牌督办案件数10个(鄂州、随州基准数为5个、3个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基准数为3个)得10分,少于基准数不得分;每增加2个加1分,但总分不得超过15分。挂牌督办案件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每发现一个扣2分。

阶段性工作报告、挂牌督办正式文件及检查整改的图片文字资料,抽查

11、对省局下发的环境污染投诉批示件、转办件等办理情况

4

未按时上报一次,扣1分。

阶段性工作报告及受理办理、回复等文件资料,抽查

12、辖区内市(州)级群众环境污染投诉办理情况

6

受理率100%得2分,否则不得此分;处理率100%得2分,否则不得此分;回复率100%得2分,否则不得此分。

13、辖区内基层政府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纠正情况

5

全部纠正得5分,每发现一项纠正不彻底扣1分;没有上述情况的得此项分,但抽查发现有一项即不得分,并通报批评。

工作阶段性报告、抽查

污染反弹控制

(25分)

14、辖区市(州)级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率

10

进一步完善规范辖区内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基本情况调查表,并汇总;确定辖区内市(州)级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按要求对企业实施排污监测,稳定达标率高于90%得10分,每少1%扣1分。缺调查表、监管企业名单、监测报告每一项扣2分。

工作阶段性报告、查看调查表、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及排污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抽查有关企业

15、辖区内市(州)级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合格率

10

提供2005年度市(州)级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三同时”验收报告批复文件,执行合格率高于90%得10分,每少1%扣1.5分。

阶段性工作报告、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抽查

16、辖区内环境违法企业取缔关停情况

5

2003年以来已取缔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线(设施)擅自恢复生产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直至扣完此项分。没有上述情况的得5分,若发现反弹现象,不得分,并通报批评。

阶段性工作报告,抽 查

能力建设(15分)

17、市(州)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

5

达到一级标准化目标得5分,达到二级得3分,达到三级得1分。

查看标准化

验收报告

18、辖区内12369环保热线开通情况

10

市(州)级开通12369,辖区内县(区)级行政区有专人受理得10分,每发现1个行政区无专人受理扣2分。

专项报告

抽  查

说 明

1、重点监管企业:县级重点监管企业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辖区内工业污染源排放总量80%以上的排污企业;地市级重点监管企业是指占县级环保部门重点监管企业排污总量80%以上的排污企业及其他重污染企业。

2、稳定达标排放: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对该企业外排主要污染物监督性监测结果均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COD、NH3-N、SO2、烟(粉)尘及其它特征排污因子,可多选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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