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强化《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重点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鄂环发[2005]49号)
武汉、黄石、宜昌、鄂州、荆门、咸宁、潜江市环保局,各有关企业:
时值“十五”末期,《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下简称《两控区“十五”计划》)各项工作即将面临收尾阶段。为加快重点治理项目建设速度,早日完成《两控区“十五”计划》二氧化硫总量削减指标,各地环保部门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调各有关企业,强化对治理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保局应准确掌握所辖区域内重点治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实际进度,逐一建立项目档案。对因故无动工可能的项目,应及时上报,并详细说明正当理由;对无故仍未动工的项目,应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环保意识,促使其早日动工;对尚未完工的项目,应进一步加强督办,力争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自即日起,各地环保局须于每月30日前向我局污控处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二、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接连下发的环发[2003]159号、环函[2004]482号、环函[2005]176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两控区“十五”计划》重点火电脱硫项目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各有关企业应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力争在要求时限内完工;同时,必须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所实施的项目监管,从项目可研、工程验收直至设施运行,均应将其各时段最新进展报送省、市两级环保局备案。
三、为保证脱硫设施的建设质量、治理效果和稳定运行,已建成的《两控区“十五”计划》重点治理项目必须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1、重点治理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环保局组织进行;
2、重点治理项目竣工投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文件;
3、省环保局组织地方环保局及相关专家对建成项目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报告,并报送国家环保总局进行核准;
4、对未通过验收的重点治理项目,省环保局将依法向项目建设单位作出限期整改通知。
四、重点治理项目验收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