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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各车用乙醇汽油推广试点城市的所有在用机动车辆

  (二)检测项目

  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

  (三)检测执行标准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GB/T 3845-1993)

  (四)检测方式
  采取年检与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年检工作由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单位具体承担;抽检工作由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本地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协商进行。

  (五)推广使用乙醇汽油环境效益的评价

  按照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对照机动车尾气检测数据,分析各城市开展推广工作前后城市空气环境治理状况的变化情况,科学评价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环境效益。

  四、组织领导

  各市成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具体工作。工作小组人员由环保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及检测人员组成。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阶段(2005年6月 - 2005年8月)

  制定并颁布《湖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实施方案》。各市成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小组,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实施方案》,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和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委托阶段(2005年9月起)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承担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进行审查。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委托认定,核发《环保年检委托证书》。其认定情况由省环保局定期向社会公示,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委托期限一般为两年。

  第三阶段:实施阶段(2005年11月起)

  (一)机动车环保年检

  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负责在用机动车的定期排放检测工作。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单位必须将检测的统计数据按照要求向当地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小组报送,并定期抄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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