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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
(鄂环发[2005]5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已有近二十家单位取得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随着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的发展,运营单位申请获取资质证书的要求日益迫切。为了规范运营市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质量和效率,现就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总局令第23号规定获得由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二、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省环保局负责本省范围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预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向省环保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所需材料要求和表格等可从国家环保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epa.gov.cn)下载,预审的相关要求见国家环保总局网站科技标准司资质管理中有关内容。

  三、持证单位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中必须接受环保部门在以下方面的监督管理:

  (一)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二)依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环发[2005]84号)通知要求,持证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向省环保局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报告表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环发[2005]84号文中下载),(包括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我省的持证单位)。

  (三)我局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及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和日常检查情况,组成考核组,考核组人数不少于3人,对持证单位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进行年度考核,并提出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填写在运营证书副本上,加盖印章,同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考核意见报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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