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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鄂环发[2005]1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落实温总理“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护,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促进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经研究,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此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工作。各级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将其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成立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责任。环境监察支(大)队负责饮用水源实地调查,明确专人进行表格填写;环境监测部门负责提供饮用水源水质监测数据,做好技术服务;污染控制部门负责调查汇总审核,并整理形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详细档案。

  二、本次调查工作范围涉及到我省辖区内所有乡镇,各县(市、区)一级环保部门应积极联系水利、城建、规划等部门,作好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含乡镇)情况的调查、填写、汇总、校核工作。各市、州、林区环保部门负责所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情况调查、填表、汇总、审核工作,并对所辖县、市、区的调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将各地调查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审核,同时应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形成本辖区饮用水源调查分析报告,报告中应对饮用水水源地水文情况、水质现状及主要污染源加以简要说明。

  三、各市、州、林区应按时完成此次调查工作,在2005年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情况调查表》(Excel表格形式)、调查分析报告等上报我局污控处,并报送电子版。我局将以此次调查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各市、州、林区环保局及环境监察等部门年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督检查工作。未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应尽快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划分设定,设立标志牌。同时,应认真落实我局鄂环办[2005]14号文关于饮用水源的保护的相关要求。我局将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作为今年严查专项行动的重点。

  五、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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