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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事厅、省环保局关于评选表彰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湖北省人事厅、省环保局关于评选表彰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鄂人公奖[2005]2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环境保护局:

  为弘扬先进,进一步激发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创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省人事厅、省环境保护局决定,于今年表彰一批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

  评选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的范围: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处级以下(含处级)各基层单位。

  评选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范围: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考核中本单位没有发现问题。

  3.积极推行、完善环境保护各项制度和措施,为推动本地区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改善环境质量,做出显著成绩,在实际工作中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勇于开拓,思想政治工作扎实,为政清廉,自觉抵制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带领职工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职工队伍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工作效率高,成绩突出。

  (二)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2.热爱环保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3.认真学习国家各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熟悉本职工作范围内环境保护的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准确掌握业务范围内的理论和技能。

  4.刻苦钻研业务,具有较强的开拓进取精神,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为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要求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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