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地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省属及其它驻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办和安监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考核主体,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和协调,实行督查考核、专项检查、重点突查等方式。
第四条 安全生产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事故隐患排查和防控治理的主体。必须符合下列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建工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聘请群众安全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