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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排2009年度防雷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三、检查时间

  2009年2月至10月。

  四、检查方法

  本年度检查以单位自查、防雷检测机构现场检测和气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单位自查:有防雷设施的各有关单位组织力量对本单位的防雷设施进行自查。

  2、技术检测:由各级防雷检测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各单位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对经检测符合要求的单位发给《防雷设施技术检测报告书》,对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设施提出整改意见,不合格的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整改。

  3、分工:市级、城区、泽州县行政区域内的防雷检测由市防雷减灾中心负责;高平、阳城、陵川、沁水等县市的防雷检测由本级防雷主管部门负责。

  4、监督检查:气象部门要在单位自查、防雷检测机构现场检测的基础上,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防雷安全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今年重点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督查。

  五、组织实施

  防雷大检查由气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六、检查要求

  1、各级各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高于一切,大于一切”的意识,清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坚决杜绝重、特大雷灾事故发生。

  2、各级气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检查职能,对本责任区内防雷设施的建设,要进行认真的监督、指导和安全检查;对防雷设施的设计、施工要严格审查把关;对当地发生的雷电灾害要及时做好调查和鉴定工作;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向有关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

  3、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晋城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主动配合当地防雷管理机构做好防雷安全检查工作。

  4、对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批而开工建设的各类防雷工程;对未经气象主管部门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的防雷设施;对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进行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及个人;对拒绝防雷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而又拒不整改的单位,要按照《晋城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责任。对由此引发雷击事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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