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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排2009年度防雷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排2009年度防雷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将雷灾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晋城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晋市政发[2008]34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对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年度检测。现将2009年度防雷安全大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重点

  1、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的单位和场所。主要包括:化肥厂、弹药库、炸药厂、火药厂、鞭炮厂、鞭炮库、石油库、加油站、煤层气液化气站(库)等;

  2、煤炭、电力、通讯行业。包括煤矿、炭厂、洗煤厂、煤站、电厂、变电站(所)、城乡用户变压器、通信机房、基站、中转站等场所和设备的防雷设施;

  3、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是否有防静电措施、防直击雷和雷击电磁脉冲措施;

  4、各类公共娱乐场所。如车站、旅游景区、收费厅、宾馆、教育场所、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建筑物防雷设施;

  5、各类高层建(构)筑物。包括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及重点工程的防雷设施;

  6、其他需要安装防雷设施的场所和设备。

  二、检查内容

  1、依照国家有关防雷规范要求安装防雷设施的各类建(构)筑物、计算机设备、通信网络系统、电力设施、易燃易爆仓储场所,是否安装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防雷设施;

  2、应当安装防雷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和重点工程项目的防雷设计是否经过气象主管部门审批、检测、验收;

  3、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是否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或上岗证;

  4、各单位的防雷设施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设施是否按照防雷检测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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