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专项整治和检查的步骤
全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县(市、区)要成立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地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安排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
所有涉爆企业都要对照《爆破安全规程》等规程规范和当地政府的要求,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
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涉爆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将排查出的涉爆企业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
第三阶段:市、县二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市、县二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市、县二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
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各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再进行交叉检查,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及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县(市、区)和企业给予严肃批评,对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是市委、市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我市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好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县级政府要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选派相关人员参加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的市联合检查工作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区域的整治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