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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监察厅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检查有关重点流域、重点地区污染防治情况。重点检查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和各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工业污染超标排污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有效治理。

  (四)检查企业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定情况。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情况;现有工业企业是否按规定方式排放污染物;有无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等行为。

  (五)检查各地对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重点检查各地是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是否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处理;是否存在干扰环境执法等问题。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7月)。全省各级环保和监察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采取有效形式动员和部署,认真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确定整顿治理对象名单,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环保和监察部门要联合将自查自纠的工作情况和整顿治理对象名单于7月1日前分别报送省环境保护局和省监察厅。

  (二)抽查和重点检查阶段(8月至10月)。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环保和监察部门要组织力量分别对辖区内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或交叉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件。省环境保护局和省监察厅将组织督查。

  (三)总结阶段(11月)。各地要总结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巩固成果。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环保和监察部门要联合将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于10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环境保护局和省监察厅。

  四、具体要求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理念的重要体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整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地要建立由环境保护部门和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协调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

  (二)严格执法,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按照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执法人员“六不准”的要求,深入检查,严格监管。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要立即责令停建停产,并处罚款;拒绝排污申报或申报时弄虚作假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要责令恢复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停业或关闭,并处罚款;在饮用水保护区内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要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拒绝、阻碍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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