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监察厅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环发[2005]2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监察局:
现将《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湖北省监察厅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监察厅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
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要求和部署,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环发[2005]53号文)的统一安排,省环境保护局、省监察厅决定,2005年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及全省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督促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环境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构建和谐湖北服务。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检查各级政府能否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否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是否拒不纠正已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中能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检查因企业违法排污严重影响群众健康问题的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连片污染是否存在反弹的现象(指一个县域内有5家以上同类型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或一个市域内有2个县级行政区出现连片反弹问题);群众两年内连续举报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大气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和危险废物污染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重污染行业突出环境问题是否得到整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火电、水泥、造纸等行业是否进行清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