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省直属环境监测站人事管理的通知
(鄂环发[2005]18号)
武汉、孝感、十堰、咸宁、荆州、黄冈、宜昌、襄樊、黄石、恩施等市、州环境保护局、监测站:
根据鄂政文[1981]51号文通知规定,武汉、孝感、十堰、咸宁、荆州、黄冈、宜昌、襄樊、黄石、恩施等10个市州监测站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派出机构,其领导关系实行省环境保护局和市州双重领导,以省环境保护局领导为主。1993年省编办鄂机编办函[1993]35号文件明确武汉市等10个市州监测站为省局直属事业单位。2004年4月省编办要求武汉市等10个市州监测站按规定在省编办补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簿,目前,各市州监测站均按规定完成了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簿的补办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武汉市等10个省直属环境监测站的人事管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测站人员、编制严格按照省编办要求进行管理。编制本建立后,监测站的人员进出必须报省环保局审核同意,并按规定的编制数和职数配备人员。监测站在有空编情况下,根据工作岗位需要,需增加人员,应将增人计划在年初报省环保局,经批准后,按照《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鄂人[2003]116号)实行公开招聘,并按规定上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