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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法人确定有关情况的说明

湖北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法人确定有关情况的说明
(鄂环发[2004]4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计委(发展改革委):

  为了保证全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精神,以鄂环发[2004]22号文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对全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对项目法人的选择明确要求:“各地从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项目法人必须具备省环保局颁发的资质许可,并通过公开招投标择优确定。”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环发[2004]16号文对项目法人的选择明确规定:“从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环保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和相应的资金实力,并通过招投标确定。”各地在确定项目法人时,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招投标法的前提下,在招投标方式选择上既可以执行国家文件的规定,也可以遵照省内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项目法人的确定,必须随文上报项目法人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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