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局关于申报湖北省环境友好企业的补充通知
(鄂环发[2005]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有关单位: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国土资源厅将于2005年上半年举办中国湖北资源与循环经济论坛大型活动,活动期间,为展示我省各地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形象,将隆重推出湖北省十大环境友好企业。为组织好评选工作,此前我局已发文进行过安排,现根据国家评审环境友好企业新的要求和标准,将《湖北省环境友好企业评选条件》补充通知你们,望你们对照“评选条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材料连同电子文档于2005年4月20日前报省环保局污控处。
联系人:陈志权
电 话:027-87167122
电子邮箱:czeq@163.com
附件:湖北省环境友好企业评选条件
二〇〇五年三月九日
附件:
湖北省环境友好企业评选条件
一、企业范围
全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先进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环境指标
1、企业排放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3、企业单位产品水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4、企业单位工业产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5、企业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6、企业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
(二)管理指标
1、自觉实施清洁生产,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
2、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3、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5、厂区清洁优美,厂区可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
6、排污口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主要排污口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