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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单位名单及审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单位名单及审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环发[2005]1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各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单位:

  为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我局于2004年8月印发了《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4]51号),启动了我省清洁生产审核的试点工作。

  我局对各地推荐的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单位进行了审查,在综合考虑试点企业的积极性、行业分布和企业所在地市环保局的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五单位作为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单位(见附件1),现予公布并就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试点单位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尽快启动审核工作,组建审核工作小组,制定本单位的审核工作计划并将审核工作计划及有关工作方案于2005年3月前报省环保局科技处。

  审核工作计划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审核范围、组织机构、审核涉及的主要工作的计划安排,如工作内容、进度(时限要求)、责任部门、参与部门、负责人、工作目标(应达到的结果),实现审核计划的保证措施。

  各试点单位在制定审核工作计划和有关审核工作方案时,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试点工作的要求统筹安排,确保审核试点工作在2005年8月份之前完成,在9月份之前向我局提交审核报告,申请试点工作验收,在10月份前完成验收工作。

  二、各试点单位须按照审核工作计划规定的进度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审核工作按照以企业为主体、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对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试点企业,我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在试点期间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试点企业也可以自行委托外部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审核工作。需要我局组织专家提供审核协助的试点单位,在报审核计划时请一并注明需要协助的工作内容,以便统筹安排有关外部协助审核工作。

  三、请各试点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清洁生产审试点工作给予支持、指导和督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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