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转发《咸丰县政府关于严格执行水电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鄂环发[2004]7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近年来,我省水电资源开发发展迅速,特别是鄂西水能资源丰富地区,随着水电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民营资本的大规模进入,小水电开发尤为迅猛,在这个过程中,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有效促进了水电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但仍存在少数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严格制止。
咸丰县在发现辖区内少数水电开发商不按国家要求造成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后,高度重视,依法处理,并针对存在的问题,立即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水电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切实加强水电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以供借鉴,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强化水电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树立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水电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提高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要从本地区水电开发的实际情况出发,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严格监管,切实制止当前一些地方在水电开发中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状况;同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积极主动参与水电规划及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从源头控制违反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二、严格审批环评文件,严把环评文件质量关
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88-2003)要求、未开展生态环境调查、生态环境影响论述不清、未进行生态环境影响综合分析、生态保护措施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环评文件要退回编制单位重新编制。
流域梯级开发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流域规划。对造成减水河段的水电工程,环评文件必须提出有效措施保护下游生物多样性;对可能造成脱水河段的水电工程,必须提出和保证最低生态需水量,严禁造成河段脱水。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编写专门章节,就项目对保护区结构功能、保护对象及价值的影响作出预测,提出保护方案,根据影响大小由开发建设单位落实有关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涉及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的地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前,必须征得我局同意;涉及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建设项目,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应进行严格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