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紧急通知
(鄂环发[2004]7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加快我省县域经济的发展,2003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03]10号)和《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权限的通知》(鄂办发[2003]35号),并组织专班对这两个文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要求各地各部门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真正落实文件精神。现结合环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意义
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和支撑力量,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县域经济在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没有蓬勃发展的县域经济,全省经济不可能快速增长,也不可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加快推进县域经济的发展,不断壮大县域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县域经济竞争力,是全省上下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围绕中心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主动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一)在老污染企业治理方面
积极支持县(市)向上申报各种污染治理项目;对本级掌握使用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从项目申报、资金安排等方面适当向扩权县(市)倾斜。
(二)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1.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制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引导企业正确投资,避免企业投资失误。凡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都要积极支持,并为企业提供政策、技术等各方面的服务。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不随意提高评价等级,避免给企业增加负担。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支持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通知》(鄂环发[2003]18号),对报批材料齐全、符合报批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分别在10日、5日、3日内完成,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进一步清理环保审批事项,扩大审批权限下放范围。重点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按照鄂办发[2003]35号文件的要求,保证我省20个扩权县(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扩权事项落到实处;二是支持我省互联审批中心建设,逐步将前置性环保审批纳入互联审批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