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环发[2004]7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颁布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3号),于12月10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该《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环境保护制度的健全,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是不可避免的趋势。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由专业机构从事污染处置,有利于提高污染治理的水平,有利于环境管理。各地环保部门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积极支持、鼓励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
二、从事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各地要对本辖区内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社会化运营的持证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无证运营、违规运营、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按该《办法》进行处罚,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