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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尽快核销排污费旧票据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尽快核销排污费旧票据的通知
(鄂环发[2004]7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新的排污费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原排污费票据全部作废。今年初省财政厅已印制了一批新的排污费票据,该票据由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并已发放使用,但2004年以前省环保局向各地发放的排污费旧票据,目前大多数地方还没有送省局核销,有的地方仍在使用旧票据。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请各地于2004年12月31日前按通知安排核销时间,将辖区内的旧排污费票据送省环保局核销。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旧票据送省环保核销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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